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增强学生竞争意识,激励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奋发成才,在学业上取得更大的成绩,根据湖北省教育厅、财政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章 组织和领导
第三条 “武汉体育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定管理委员会”负责每年度的国家和学校奖学金资金发放落实工作,下设“资助办公室”,挂靠学工处学生管理办公室。严格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文件规定,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保证此项工作的严肃性和有序性,确保助学金落实到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学生身上。
第三章 资助标准与对象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资助标准分为三等,一等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三等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在籍本科学生,申请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排名班级前60%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并在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内。
同等条件下重点考虑烈士子女、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学生。
第四章 评选时间及管理细则
第六条 资助工作原则上安排在每年10月底起动,11月底之前结束,学校适时举行表彰大会。
第七条 资助工作实行三级管理。根据每学年度资助评定条件,由学生本人申请,经班委会初评,所在学院审核,报送学工处。
第八条 各学院负责收集获资助学生信息,并组织学生认真填写纸质版和电子版的审核表、备案表,纸质版的审核表、备案表需加盖学院公章。
第九条 学院完成填写、审核相关表格工作后,应按要求的时间按时报送学工处。
第十条 在报送相关材料时,须以学院为单位统一报送,不允许以年级、专业或其他单位报送。
第十一条 资助评定结果实行三级公示制度。班级、学院、学校将评定结果以适当的方式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接受广大同学监督。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资金划拨到我校后,由财经处将国家助学金分春秋两季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三条 学院上报的学生账号用户名原则上要求与获国家助学金学生姓名一致。学院上报至学工处前须认真核实,若出现谎报、错报、漏报等情况,由学院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若获助学金学生因本人银行卡遗失等原因需要借用其他同学账号时,获奖学生本人需出具使用他人账号的委托书,委托书加盖学院公章后,由学院统一报送至学工处备案。
第十五条 若多名获助学金学生同时借用辅导员账号时,应由学院统一出具证明,并在助学金发放至学生手中后,由学院自行印制《奖助学金签收登记表》,待学生签字确认后,将登记表上交学工处备案。
第十六条 在公示或发放助学金过程中,若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获助学金学生或更换奖项时,学院须以文本形式提出申请,由学工处审定是否予以更换。
第十七条 在发放助学金过程中,若获助学金学生银行卡遗失或账号有误导致助学金无法顺利发放,各学院应在学工处发出修改账号通知后的一周内重新上报正确账号,上报要求参照以上各条。若未在要求时限内上报,责任由学院及学生本人共同承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奖励与资助是学校为学生成长成才所提供的保障支持,为充分发挥资金效率,原则上不重复奖励,不重复资助。同一成果不得重复申请奖励,学年度同时获得两项及以上助学金者,按其中一项最高金额给予奖励;资助项目限在一个部门申报。
第十九条 转专业学生在转入专业参评国家助学金。
第二十条 获奖励或资助的学生,应艰苦朴素、勤俭节约、诚实守信、心怀感恩、合理使用获得的各类奖励与资助经费,严禁挥霍浪费。
第二十一条 受警告及以上处分(含警告)者,取消当年度评选国家助学金资格。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自2014年9月1日起试行。
学生工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