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财教[2013]236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本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我校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我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武汉体育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下列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不享受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
第四条 我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二章 标准及年限
第五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0元。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
第六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由学生处资助中心通知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经办机构,停止发放国家助学贷款。
第七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
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按照完成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 学生申请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学生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我校学生资助中心。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学生资助中心对《申请表》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如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应联系贷款经办银行或贷款经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确认贷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对《申请表》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通过征兵体检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学生将《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送至我校学生资助中心。
第九条 我校学生资助中心在收到学生的《申请表》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上报省资助管理中心。待国家相关款项拨付财务处后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对于入学前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或由学校将代偿资金汇入学生贷款经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账户,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向银行偿还;学校或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还应同时将偿还贷款票据复印件寄送回我校。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第十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学生,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写并提交《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学生资助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第十一条 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四章 资金拨付和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资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我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财教[2013]236号)文件精神,由学工处会同财务处采取“当年先行预拨,次年据实结算”的办法管理。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每年10月31日前,我校将本年度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的经费使用情况,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十五条 我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财教[2013]236号)文件规定,对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受助资格,并不得申请学费减免。
被部队退回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返回我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我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我校在收回资金后十日内,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七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出现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