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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体育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管理办法

2014年09月01日 18:43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文件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章    组织和领导

第三条   “武汉体育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定管理委员会”负责全校每年度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审核、推荐、资金落实等工作。严格遵照《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证此项工作的严肃性和有序性。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对象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金额每人每年 5000元。奖励人数以湖北省教育厅每年的下拨指标为准。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全日制在校在籍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本专科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得和国家奖学金兼得,申请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热爱集体、团结同学;讲文明、讲礼貌,遵纪守法,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 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3.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执行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考试无作弊、违纪行为;没有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并在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内;

5.上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学习成绩排名均位于班级前20%,如有特殊原因学生本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学院领导签字,报武汉体育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定管理委员会审核。


 

第四章   时间及程序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工作原则上安排在每年10月底起动,11月底之前结束,学校适时举行表彰大会。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程序如下:

(一)凡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者,由个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可每年连续申请),并提交填写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3份及所在班委会推荐意见。

(二) 各学院根据申请条件组织考核评审,按照推荐比例择优选拔,并由学院总支提交《武汉体育学院学生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审核表》。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管理委员会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核定的推荐名额对各学院推荐人员进行择优审定。并将被推荐人员的名单及有关材料面向全院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公示无异议后,等额推荐上报省教育厅。


 

第五章    发放、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资金划拨到我校后,由财经处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九条    学校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评审和发放工作,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各学院必须规范工作程序,并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符合规定,为学校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十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若有弄虚作假或奢侈浪费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获奖资格,追缴已发奖金,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追缴奖金并上报省资助中心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奖励与资助是学校为学生成长成才所提供的保障支持,为充分发挥资金效率,原则上不重复奖励,不重复资助。同一成果不得重复申请奖励,学年度同时获得两项及以上奖助学金者,按其中一项最高金额给予奖励;资助项目限在一个部门申报。

第十二条    转专业学生在转入专业参评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三条    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艰苦朴素、勤俭节约、诚实守信、心怀感恩、合理使用获得的奖学金经费,严禁挥霍浪费。

第十四条    在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期间,凡受到学院警告以上处分或用国家励志奖学金请客酗酒以及经学校审定的其它违纪行为者,一律取消其资格,发放的金额追回。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自2014年9月1日起试行。


 

学生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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